辦理條件
公民應當自年滿16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,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。
未滿16周歲的公民,申請申領《居民身份證》的,由監護人帶領其現場辦理。
注:
首次辦理身份證必須在戶口所在地辦理,不能異地辦理。
辦理材料
1、申領人本人《居民戶口簿》
2、申領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白底彩色相片
3、數碼照片回執單
注:未滿16周歲的公民,由監護人帶領其現場辦理,并提供監護人《居民身份證》原件及復印件。
辦理流程
1、持所需材料到派出所
2、交驗材料,現場采集人像及指紋信息,填寫《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》
3、領取憑證
4、在指定的時間持《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》到派出所領取證件
注:
1、申領人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前往領取證件的,可委托親屬代為領取。
2、被委托人須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、申領人《居民戶口簿》、《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》、《委托書》(需說明申領人不能領取證件原因、被委托人基本情況并簽名)。
辦理地點
任意戶籍派出所的戶籍接待室
城鎮地區派出所戶籍接待室每周七天對外辦公,農村地區派出所雙休日實行預約辦事制度。由各分局統一派出所戶籍接待窗口對外辦公時間并予以公示。
辦理時限及費用
辦理時限
受理之日起城區10個工作日、郊區12個工作日內發放證件
辦理費用
免費